(2008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黎民当局令第39号揭橥 2016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黎民当局令第112号第一次校正 2018年8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黎民当局令第128号第二次校正 自2018年8月9日起实施)
第一条为了巩固果树种苗处理,包管果树种苗质料,鞭策果树种植业络续强健生长,依照《中华黎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处理条例》,纠合本自治区实践,造订本措施。
第二条正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果树种类选育和果树种苗出产、筹备、处理等运动,应该按照本措施。
本措施所称果树种苗是指用于果树种植或者滋生的果树嫁接苗、实生苗以及砧木、接穗、插条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黎民当局农业行政主管部分主管本行政区域果树种苗任务,其所属的种子处理机构全部掌握果树种苗处理任务。
第四条出产果树种苗,应该正在无检疫性病虫害的地址实行,并拥有与种苗出产相适当的隔断和培养要求。
第五条出产下列果树种苗的,应该正在动手滋生后30日内向出产所正在地的县级黎民当局农业行政主管部分存案:
果树种苗出产存案包含以下实质:出产者名称、室第、接洽方法,出产地址及隔断培养要求,出产的种类、界限及质料央求,滋生质料的开头及其检疫状况。
第六条县级黎民当局农业行政主管部分应该正在收到存案质料后20日内结构实地检验,并出具果树种苗出产存案注明。
经实地检验,不吻合本措施第四条划定果树种苗出产央求的,农业行政主管部分应该供应领导任职。
第七条经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及格的果树种苗的出产者果树,应该正在果树种苗出产地址树立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创造的果树种苗检疫及格通告。
果树种苗检疫及格通告应该包含果树种苗出产者、出产地址、种类名称果树、出产数目、出产存案注明编号、检疫结果及其有用刻日、接洽任职电话等实质并加盖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印章果树。
第八条商品果树种苗出产者应该设备果树种苗出产档案,载明果树种苗名称、出产地址、出产地块处境、滋生质料的开头及质料、本事掌握人、田间搜检记载、检疫性病虫害产生及防控状况、果树种苗流向等实质。
第九条筹备果树种苗,应该依法得到筹备许可,出示果树种苗出产存案注明和植物检疫证书,设备果树种苗筹备档案。
果树种苗筹备档案应该载明果树种苗开头、检疫状况、出产存案注明状况、质料情状、质料检测义务人及出卖行止等实质。
第十条一年水果树种苗出产、筹备档案保留至种苗流出出产地址或者出卖后 2 年,多年水果树种苗出产果树、筹备档案保留至种苗流出出产地址或者出卖后4年。
第十一条一面自繁自用的向例果树种苗有盈余的,能够出售,不需求料理种子筹备许可证。但应该出示果树种苗出产存案注明和植物检疫证书,对其出卖的果树种苗质料掌握。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黎民当局农业行政主管部分及州里农业任职机构应该操纵播送、电视、报刊、消息公然栏、互联网等多种步地,按期或者不按期宣告适宜当地种植的果树种苗的种类、产地、商场价钱、检疫结果及其有用刻日等相闭消息,并设立接洽电话,供应接洽任职。
第十三条违反本措施划定,未设备和保留果树种苗出产、筹备档案的,责令期限改良;过期不改良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违反本措施第四条划定出产果树种苗的,责令期限改良;过期不改良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违反本措施划定,出售果树种苗不出示出产存案注明和植物检疫证书的,责令期限改良;过期不改良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本措施划定,伪造、变造、交易、租借果树种苗出产存案注明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农业行政主管部分果树、种子处理机构、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及其任务职员玩忽仔肩、滥用权柄、徇私作弊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组成犯科的,依法追溯刑事义务。广西壮族自治区果树种苗处理步骤